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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517-1号

李德才诉杜龙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德才,杜龙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5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才,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龙武,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才与被执行人杜龙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53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35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颖

审判员 谭会军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