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字第2号原告叶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价值7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G***0**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叶某某所有的鲁G***0**号轿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王某某的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