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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52-2号

夏道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道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52-2号

被执行人:夏道正,男,1980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汉族,中专文化,天长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生,住天长市。因刑事犯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2)天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夏道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道正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夏道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道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夏道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茂军

审 判 员  董茂宣

人民陪审员  薛国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花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