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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799号

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木生、刘献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木生,刘献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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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799号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经济开发区龙腾花园2#202室。法定代表人郭杨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秉强,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木生,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被告刘献英,女,成年,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木生、刘献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二被告缴清物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美 丰

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

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莹(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