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李琳,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澄迈县人,澄迈县。被执行人吴君良,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澄迈县人,澄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琳与被执行人吴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澄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尚未领取,且被执行人同意由法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提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抵偿借款,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君良名下住房公积金人民币52000元至本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用于抵偿申请执行人李琳的借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郑蓓蓓
审 判 员 王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正鹏
书 记 员 李华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