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何坤。被执行人杨鑫磊。被执行人王公志。被执行人何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何坤、杨鑫磊、王公志、何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商初字笫19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依法委托有权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公志所有的房产一套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王公志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公志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成湖
审判员 高崇钧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