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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6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何坤、杨鑫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何坤,杨鑫磊,王公志,何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何坤。被执行人杨鑫磊。被执行人王公志。被执行人何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何坤、杨鑫磊、王公志、何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商初字笫192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依法委托有权机构对被执行人王公志所有的房产一套进行评估。因被执行人王公志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公志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成湖

审判员  高崇钧

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