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48号原告吴旺胜,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余志平,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铭学,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二宝,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张金良,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旺胜与被告程二宝、张金良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需公告,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乔 蓉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