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罗钦礼。被告孙金正。被告徐汉文。被告孙良琼。本院在受理原告罗钦礼诉被告孙金正、徐汉文、孙良琼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