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904号
原告:孙玉峰,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峰诉被告安徽易元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孙玉峰负担。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