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82号
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罡升,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理想四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卢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