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凌家程,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梁亚强。被执行人黄上康。被执行人李济岐。被执行人赵玉敏。被执行人陈烈。被执行人柯丽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执行人梁亚强、黄上康、李济岐、赵玉敏、陈烈、柯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化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梁亚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支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9619.82元。
二、被执行人黄上康、陈烈、柯丽娟、李济岐、赵玉敏对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2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通亮
审判员 张 锋
审判员 陈承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木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