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237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
原告刘一×诉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
刘一×与刘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237号原告刘一×。被告刘二×。
原告刘一×诉被告刘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苗卫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