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089号
原告:张少杰。
被告:樊永军。
被告:吕小方。
被告:吕小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杰与被告樊永军、吕小方、吕小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