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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2089号

张少杰与樊永军、吕小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少杰,樊永军,吕小方,吕小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2089号

原告:张少杰。

被告:樊永军。

被告:吕小方。

被告:吕小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杰与被告樊永军、吕小方、吕小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国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叶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