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866号申请执行人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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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866号申请执行人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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