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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2866号

阎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2866号申请执行人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