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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401号

徐国胜与范国旗、徐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国胜,范国旗,徐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6401号原告徐国胜,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潘涛林,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国旗,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佩英,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胜诉被告范国旗、徐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范国旗、徐佩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国旗、徐佩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桂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