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112-1号

朱万福、顾绘娟与石壮、雷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万福,顾绘娟,石壮,雷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112-1号申请执行人朱万福,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申请执行人顾绘娟,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壮,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雷维,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万福、顾绘娟与被执行人石壮、雷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4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壮、雷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12日前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朱万福、顾绘娟借款本金16700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万福、顾绘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