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507号
原告:刘文玉,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庄子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轩济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住所地蒙城县商城路与嵇康路交叉口路西。
负责人:李庆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文玉与被告蒙城县广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玉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