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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230号

曹兰芳申请执行旭仁其其格、包孟克、巴音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兰芳,旭仁其其格,包孟克,巴音吉日嘎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230号申请人曹兰芳,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旭仁其其格,女,蒙古族,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包孟克,男,蒙古族,现住兰州市。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曹兰芳与被执行人旭仁其其格、包孟克、巴音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巴音吉日嘎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思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