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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13号

郁满成与谢利强、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郁满成,谢利强,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213号

原告:郁满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利强,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址蒙城县307线南侧(九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戴朝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194335-7。

负责人:张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满成诉被告谢利强、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邸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郁满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张娟娟、被告谢利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郁满成诉称:2015年8月29日15时00分,孟磊磊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货车,驾驶至蒙城县个路口路段时,与贾维侠驾驶的车牌号为皖S×××××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孟磊磊负全部责任,贾维侠无责任。皖S×××××的实际车主系谢利强,该车辆挂靠在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且该车辆在被告3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皖S×××××的实际车主系原告郁满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及其评估费共计人民币7195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谢利强、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郁满成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孟磊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保险单,证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4、个体运输户挂靠车辆合同书,证明皖S×××××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谢利强、该车辆挂靠在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5、公估报告,证明原告车辆经评估损失总值为68455元;6、修车发票,证明原告修理事故车辆的实际花费;7、评估费发票,证明被告评估车辆损失花费3500元;8、郁满成的行驶证,证明皖S×××××的实际车主是郁满成。被告谢利强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谢利强未举证。被告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辩称:

一、对原告的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予查明,孟磊磊作为案涉皖2M1**号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其与本案事故的处理结果有着明显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二、假如存在保险的赔付,原告的涉案损失即使存在,答辩人也只应在保险限额内依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事故责任被合法认定,且查实案涉驾驶人孟磊磊有无驾驶资格、是否醉酒驾驶、是否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等事实的前提下,来确定应承担的保险理赔数额。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则应依法按约进行。

三、原告的诉请,应予审查:1、原告对其主张损失的涉案皖978**号车辆,应当拥有合法的权属。2、原告诉求的车损的依据不足,难以成立。3、原告主张的评估费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四、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漏列主体;向答辩人主张的保险赔付依据欠缺,不应支持;请求法庭允当审查,支持答辩人意见,以切实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举证: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交强险条款,证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担责的范围、项目、标准以及保险人责任免除的内容(三者险25条)。2、投保单,证明保险公司已将责任免除等保险条款内容向被保险人(投保人)予以了提示告知说明。3、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证明案涉皖S×××××车辆的损失价值情况,441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对原告举证1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事故责任请法庭核定;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从保险单能反映出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无原件核对;证据5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委托主体违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委托主体不合法,评估价值过高,部分物件没有考虑到残值因素,评估项目没有考虑到折旧因素,部分评估项目与交通事故致损的关联性依据不足,有交警队委托鉴定不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5条的约定,该评估无效,公估报告没有维修部位的照片附卷;证据6有异议,其中一张发票编号为059380的发票是施救费,不是原告诉请的项目,不属于原告修理车的实际花费,费用过高,没有有效的依据支持,发票没有附有具体的维修项目清单;证据7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合法性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谢利强请法庭依法审核原告的举证。原告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举证1同时也证明了保险人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三者险25条原告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事故车辆修理前已经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证据2无异议;证据3客观性有异议,应按原告的评估与修车实际费用进行赔偿。经审核,本院对原告举证1-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举证1、2予以认证;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举证3的关联性予以认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5时00分,孟磊磊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货车,行驶至蒙城县个路口路段时,与贾维侠驾驶的车牌号为皖S×××××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孟磊磊负全部责任,贾维侠无责任。蒙城县吉运物流有限公司是皖S×××××的法定车主,实际车主系谢利强,孟磊磊是谢利强的驾驶人员,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100万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皖S×××××的实际车主是郁满成。受蒙城县交警大队委托,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对皖S×××××的小型客车评估的损失为68455元,评估费用3500元。皖S×××××的小型客车在蒙城县精功汽车修理厂维修,维修费为6936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孟磊磊负全部责任,贾维侠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69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郁满成7195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谢利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邸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