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55号
原告:吴后意。
原告:吴锦秀。
原告:江泽宇。
原告:江泽良。原告江泽宇、江泽良之
法定代理人:江长根。上述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培进。上述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春雷。
被告:黄道禹,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代表人:吴泽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后意、吴锦秀、江泽宇、江泽良与被告黄道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后意、吴锦秀、江泽宇、江泽良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绍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 记员 叶柠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