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3执恢1-3号

朱长先与李永伦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长先,李永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朱长先,男。

被执行人:李永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朱长先申请执行李永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李永伦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永伦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李永伦???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龙文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