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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6170号

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诉许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许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6170号原告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先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纪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许超。

原告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汪先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建成、孙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339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27日的利息损失177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许超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烟花产品共计1797箱,货款共计人民币183391元,当日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60000元,被告尚余货款123391元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有发货清单、领款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233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许超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33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33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7日止);

二、驳回原告浏阳市富饶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3元,减半收取1561.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831.5元,由被告许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