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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857号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张秀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张秀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857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隗翠荣,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张秀连,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张秀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亚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