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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642号

柳鲜凤与宁波市江北区索科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鲜凤,宁波市江北区索科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柳鲜凤。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索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潘森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鲜凤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索科电器有限公司[甬北劳仲案字(2015)第131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分期支付,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642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有锋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沈元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

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