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特字第28号
申请人:童杭生,男,193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童立力,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0112520112室,系申请人女婿。申请人童杭生要求宣告邬锦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邬锦屏,女,1934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3411042023,汉族,住系申请人童杭生的妻子。申请人称:邬锦萍年龄较高,患有老年痴呆症状,自2013年1月15日经医院诊断语言表达不清两年,直至目前未康复。此期间邬锦萍一直由童杭生照顾生活起居,其自身生理机能退化,生活已不能自理。现因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需要,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邬锦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邬锦萍目前符合“血管性痴呆”诊断,由于疾病影响,无法理解此次鉴定目的,不能理解自己的权利,无法处理自己事宜,难以合理表达自己的医院,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和利益,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邬锦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容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