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民初字第2220-1号

杨涛与PPG航空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杨涛,PPG航空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2220-1号原告杨涛。委托代理人吴栋梁,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PPG航空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山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贝安妮。委托代理人朱光辉,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PPG航空材料(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凌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濮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