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代理人马振杰,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转普通程序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6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蔡鹏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