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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036号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036号

原告:刘某,女,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孙某,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林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