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尖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2015年7月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挂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村委会汾西路拓宽改造工程。2012年12月,因与摄乐村村委会结算工人工资需要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告人李某甲在太���市兴华街找人伪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与摄乐村村委会结算了工人工资。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使用伪造的公章以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摄乐村村委会签订《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乙方盖章处“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挂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太原市尖草坪区摄乐村村委会汾西路拓宽改造工程。2012年12月,因与摄乐村村委会结算工人工资需要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被告人李某甲在太原市兴华街找人伪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与摄乐村村委会结算了工人工资。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再次使用伪造的该公章以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摄乐村村委会签订《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乙方盖章处“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人高某乙的报案材料,证实其担任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职位。2014年5月中旬,其公司发现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与摄乐村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的事实。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12月在兴华街找人私刻了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用此章在与摄乐村村委会结算工人工资时盖了章;2013年5月,其又用该章与摄乐村村委会签订了《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3、证人高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挂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事实。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摄乐村村委会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人。2013年5月,李某甲给摄乐村村委会提供了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资质,并与摄乐村村委会签订了《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由李某甲加盖了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公司公章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高某乙、郭某辨认,指认出被告人李某甲为伪造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与摄乐村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的人。6、(并)公(刑)鉴(文)字[2015]11号鉴定文书及《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证实经鉴定,送检的《摄乐村汾西路退后重建工程施工合同》乙方(盖章)处“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的事实。7、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迎新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8、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未发现其有前科劣迹���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承揽工程,私自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自首等情节,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宇
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
人民陪审员 张 启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