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763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君安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红岩村。法定代表人颜均。被告四川省弘义货运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叙永县震东乡新龙村震东风情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俐。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君安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弘义货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君安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君安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