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87号

张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金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2007年*月*日生婚生子张某乙。后因孩子养育问题致婆媳不和,故双方于2007年协议离婚。考虑到离婚后孩子的感受,双方又于2013年*月*日复婚,但婆媳关系依旧不和谐,被告一旦感觉不舒服还经常不见孩子。现原告认为夫妻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已不复存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和我感情也很好,我在婚姻中没有犯什么错,是原告家人一直无理取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并于××××年登记结婚。2007年*月*日生婚生子张某乙,并于××××年双方自行协议离婚,后双方又于2013年*月*日登记复婚。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婆媳矛盾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受到影响,自2015年*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况且双方已经经历过一次离婚,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与长辈等家庭成员的关系,夫妻间也应经常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代理

审判员  罗红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