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夏国民,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李胜,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耀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慧,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忠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口兰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2号和风江岸8栋2-903室。
法定代表人:蔡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民诉被告琼海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兰湖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原告夏国民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 陈宏友
审判员 周英俊
审判员 符儒超二〇一六年��月四日
书记员 邹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