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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夏国民诉被告琼海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兰湖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夏国民,琼海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兰湖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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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237号

原告:夏国民,男,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李胜,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耀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夏国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慧,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贺忠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海口兰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2号和风江岸8栋2-903室。

法定代表人:蔡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民诉被告琼海财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兰湖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原告夏国民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  陈宏友

审判员  周英俊

审判员  符儒超二〇一六年��月四日

书记员  邹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