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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93号

原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满英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钟满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1393号原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13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舒文华(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建军,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满英,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满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艳君

人民陪审员  倪 勇

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