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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37号

李文权与告李旺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权,李旺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737号原告李文权,男,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告李旺达,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李文权诉被告李旺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权撤回对被告李旺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权负担。

审 判 员  杨同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子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