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51号

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与潘立兵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潘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51号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亭,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达,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晓乐,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立兵。本院受理原告辽宁皇阁音像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立兵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立兵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营销服务部出具保单保函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立兵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祁巍

审 判 员  李 珮

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