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财保44号

杨冠美与李薇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冠美,李薇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44号

申请人:杨冠美,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李薇薇,女,住禹城市。

申请人杨冠美与被申请人李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冠美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薇薇的不动产及李薇薇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查封价值为1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李薇薇的不动产及李薇薇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价值16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伊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