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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125号

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单志强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25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文路33号5幢(4号楼)324室。负责人单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鱼胜民。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10月3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000051/2340677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州乔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海明

审判员  张松海

审判员  龚 悦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