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行执字43号申请执行人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人:张刚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莫勇祥。被执行人朱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莫勇祥、朱珍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法行执第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钟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