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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刑初字第87号

翟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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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辉,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现住天津市西青区。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刘继忠,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辉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大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辉及其辩护人刘继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6月12日期间,被告人翟辉多次以其父亲翟洪树在天津市胸科医院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保结算票据为样板,办理制作虚假的��保结算票据及治疗清单,然后送交翟洪树原单位中原散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医保报销,其先后分12笔累计申报虚假医保费数额588288.77元,骗取中远集团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其医保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金共计人民币501347.15元。2014年6月,被告人翟辉在明知自己申报的医保消费金额及票据系伪造的材料的情况下,仍然向中远散运有限公司医保统筹中心提出书面的补助申请,骗取中远集团总公司医疗救助金人民币7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翟辉家属与中远集团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达成谅解协议,翟辉家属一次性赔偿医保部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2547.15元,中远集团总公司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以下主要证据: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材料;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告人供述与辩解;5.住院医疗费用票据、银行业务回单、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翟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翟辉有坦白情节,并对被告人翟辉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翟辉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有误,①应将被告人翟辉之父翟洪树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2月16日,在天津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实际花费的81761.8医疗费扣除;②中远集团支付的71200元医疗救助金,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因被告人翟辉主观上没有骗取该笔款项的故意,客观���也没实施骗取该笔款项的行为,故,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19585.35元;2.被告人翟辉系初犯、其家属已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并征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翟辉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辉之父翟洪树原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下属的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2月16日,翟洪树因患肺癌在天津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九次,共花费医疗费用158278.61元,其中,前三次即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5月30日间的医疗费用,共计76516.81元,被告人翟辉凭医疗票据向中远集团社保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了申报,并领取了医保报销费用;后六次即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2月16日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共计81761.80元,被告人翟辉并未将此部分医疗票据提交给社保中心进行报销,而是提供给通过网络联系的办假证人员作为样板,制作了十二份伪造的医保结算票据和治疗清单,并于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6月12日间,将上述十二份伪造的医保报销凭据,计588288.77元虚假的医保费报销数额,交与中远集团社保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医保报销,共骗取中远集团社保中心及其医保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金,计人民币501347.15元。2014年6月,被告人翟辉被告知,因其父翟洪树所报销的医保费用中,自费部分已达到前一年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以上,符合中远集团总公司规定的申请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标准,可以申请此项费用,被告人翟辉在明知自己为其父所申报的医保费用额及票据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仍提出书面补助申请,骗取医疗救助金人民币71200元。被告人翟辉将所骗得的上述医保款项用于其父翟洪树的癌症治疗、丧葬费用支出及偿还欠款等,后被告人翟辉被人举报并���2015年4月14日被抓获,本案即案发。案发后,被告人翟辉家属主动将572547.15元医保报销款,退还给中远集团社保中心,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下属的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散运公司”)医疗保险业务经理,中远散货公司职工医保的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翟洪树是中远散运公司的退休职工,经核实,翟洪树于2013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在天津一中心医院治疗,当时检查出肺癌晚期,后于2013年3月25日转院到天津市胸科医院治疗,共在胸科医院住院治疗九次,前三次也就是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4月18日的治疗费用41464.69元、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17日的治疗费用为20655.50元、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30日的治疗费用为14396.62元,总共是76516.81元,在社保中心报销的票据凭证与胸科医院的票据凭证是一致的,但是,后六次也就是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6月20日的治疗费用为15574.90元,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7月10日的治疗费用为13456.15元,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2日的治疗费用为17020.11元,2013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治疗费用为13980.88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6日的治疗费用为12822.10元和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6日的治疗费用为8907.66元,总共是81761.80元的费用,胸科医院出具的报销凭据,没有在社保中心进行报销,而翟洪树的女儿翟辉提供给社保中心进行报销的十二笔报销凭据,不是翟洪树住院期间,胸科医院出具的票据,这十二笔报销单据总费用数额是588288.77元,医保中心支付给翟辉501347.15元的报销款,后经鉴定,这十二笔报销凭证都是伪造的。另外,因为,翟洪树所报销的医保费用中,自费部分已达到他前一年工资收入总额的30%以上,符合中远集团总公司规定的申请职工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标准,翟辉也写了申请,社保中心又给她支付了71200元的医疗救治金。同时证实,事发后,翟辉家属已向中远集团总公司医保统筹中心支付了医保资金及医疗救助金的赔偿款共计572547.15元,公司也出具了谅解书。2.证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证人李某在见证人见证下,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十二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依法辨认后,指认出,11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到中远散运办理翟洪树医保费用报销手续的行为人,该11号照片上的女子即是被告人翟辉。3.证人唐某证言证实,其系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的一天,其单位接到一个孙姓男子的匿名举报电话,该名男性在电话中举报其管理中心办理的中远散货天津公司的一名叫翟洪树的员工的癌症医保报销存在骗保行为,涉嫌骗保金额达到70万元。接到该举报电话后,其单位就责成中远散货天津公司进行调查,中远散货天津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中远散货天津公司上报的其单位癌症退休职工翟洪树从2013年6月6日到2014年2月16日进行报销的天津胸科医院治疗票据存在造假行为,其中病人提供医疗消费票据共计588288.7元,其中,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承担405921.39元,中远散货天津公司承担95425.76元,共计涉嫌诈骗金额501347.15元。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系中远散货公司天津公司保险统筹中心的工作人员,其单位已故职工翟洪树的家属翟辉带着翟洪树的医疗费用来单位报销,当时的单据都是其经手的,每次都是翟辉带着翟洪树的报销收据,诊断证明书,汇总明细清单,出院记录,同时还带着翟洪树的医保手册就可以办理报销住院费用了,每次翟辉都需要在报销��申报表和登记表上进行签字,每次都签翟辉的名字,当时翟辉报销的手续齐全,其就没查票据的真假,翟辉一共报销的十五笔,其中作假的共有十二笔,具体金额其不清楚,其在单位只负责接收单据,有两三次其看到有一名男子是和翟辉一起来的,那名男子几乎不怎么参与报销过程。5.证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1日,证人张某在见证人见证下,经对侦查人员提供的十二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依法辨认后,指认出,4号照片上的女子就是到中远散运办理翟洪树医保费用报销手续的行为人,该4号照片上的女子即是被告人翟辉。6.证人肖某证言证实,其系天津市胸科医院财务科副科长。其医院在2013年收治过一个叫翟洪树的病人,通过医院的系统就能查到翟洪树的住院记录,翟洪树住院手续都是一个叫翟辉和邓某的人办理的,翟洪树在2014年2月在其医院病逝。7.证���邓某证言证实,其系翟洪树的妻子,其丈夫翟洪树于2014年因肺癌医治无效去世,翟洪树去世之前是从原天津远洋公司一处退休的。2015年4月14日,塘沽警方传唤其女儿翟辉,其才知道翟辉诈骗中远散运公司及北京西城社保中心医保费用及医疗补贴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的事。平时翟洪树的医保报销都是翟辉经办的,其没有管过,一开始翟洪树看病是其找亲戚借钱,后来翟辉说医保费报销回来了,让其别再借钱了,其就没有再管过。每次都是用翟洪树医保报销的钱投入下一次治疗中,直到他去世。翟辉曾经用过其名下一个中国银行卡账号,翟洪树单位曾经往这个账号上打过一笔七万多的补贴,具体是什么补贴其也不清楚。翟辉让其把这些钱取出来用于还账。以翟洪树名义从医保系统报销回来的钱都已经花在翟洪树看病及安葬上面了,事发以后其通过借款一共赔给中远集团总公司及北京市医��部门共计572547.15元,钱已经打到中远集团总公司社保中心的账上,中远集团总公司代表被骗方已经给其出具了谅解书及收条。8.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送检的检材上12枚“天津市胸科医院住院部收讫专用章(2)”与样本上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9.翟洪树在天津胸科医院住院费用明细证实,翟洪树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2月16日共九次在该院住院,共计发生费用158278.61元。10.委托函证实,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唐某处理翟洪树亲属涉嫌诈骗医保资金案件的事实;中远集团社保管理中心委托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处理相关的核查并向天津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中远运输总公司社保中心委托袁春生和李某二人办理翟洪树亲属涉嫌诈骗医保资金案件的事实。11.中远运输总公司社保管理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及相关费用和银行卡明细证实,被告人翟辉有六次住院费用未申报,费用合计81761.80元,其利用虚假票据申报报销的费用共有12次未能在医院的财务系统中找到,费用总计588288.77元,报销金额501347.15元,其中北京市医保基金支付405921.39元,中远集团社保中心补充医保支付95425.76元,被告人还申报并收到医疗救助金71200元。12.中远散运公司社保中心出具的翟洪树医疗费用情况明细、申报报销材料、住院费用单据证实,被告人翟辉共计分17次申请报销,社保报销金额为479878.35元,公司补充医保报销金额123532.18元,共计603410.53元,其中前四次和第17次相关材料属实,中间的12次申请报销情况可疑,并有相关的申请材料和医疗票据予以证实。13.翟洪树家属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审批手续及资金发放证实,被告人翟辉向被害单位申请医疗救助基金后,被害单位向其发放了共计71200元的救助金,该款项汇入邓某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14.塘沽分局预审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翟辉、涉案人韩光的手机通话记录及举报电话151××××5533的通话记录、机主信息等因已过三个月,相关信息无法进行调取;据被告人翟辉供述,制作假票的孙姓男子其使用的电话号码和本案举报电话号码一致,故民警无法找到该人核实情况。15.中远散运公司保险统筹中心出具的意见证实,被告人翟辉使用虚假的医疗票据骗取医保和正常的医保报销是两回事,不能混同,且在计算诈骗数额时不能扣减翟洪树正常发生的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其正常发生的医疗费用已过申报时限,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并提供了京人社医复(2013)85号文件证实中远集团总公司社保并入北京医保系统的相关批复。16.中远散运公司保险统筹中心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翟辉申报的第二批费用41464.69元未能在登记表中找到,可能是因为当时登记人数较多,导致了漏填;2013年10月16日申报的数字为49973.06,因为该中心在申报时人数较多,如有错误在后期录入时会电话与申报人进行核实,只要单据张数准确,申请人都认可该数据,因前期笔录部分费用混淆了申报时间和录入时间,该中心重新报送翟洪树医疗费用明细表予以更正。17.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14年12月,报警人李某称有人利用其单位病故职工翟洪树的治疗票据骗取中远散货天津公司和北京市西城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金50余万元。2015年4月14日,民警在翟辉居住的西青区中北镇碧湖园19-3-302号将其抓获。18.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翟辉的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身份情况,表明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9.银行业务回��、刑事谅解书和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邓某向被害单位中远运输总公司社保管理中心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572547.15元,北京市社保基金收到了中远公司社保管理中心退还的医药费405921.39元,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0.被告人翟辉供述证实,2013年3月初,其父亲翟洪树罹患肝癌,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和天津胸科医院住院期间每次都由其负责报销父亲看病的费用。其根据中远散运的有关规定,把纸质票据送到位于塘沽浙江路附近的中远散运医保部门进行报销。第一笔报销的费用是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的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报销的日期是2013年3、4月份,其总是隔一段时间再去报销,提交报销的金额是一万到两万之间,在中远散运公司,每次都需要其填写相关的呈请报销表格,在经办人上签其名字,然后公司负责后半程的审批,大约需要二十多个工作日,中远散运就把报销的金额打其父亲的医保卡上,其将报销费用取出用于父亲的继续治疗。2013年3月至6月期间,其先后去中远散运医保部门报送过四次真实的医保花销票据,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所有治疗票据是一次,在天津胸科医院治疗的票据是三次或者四次,每次上报的金额大概都是两万多元,父亲的医保报销比例是97%,具体能够结算回来多少其确实没注意。这些钱很快就花完了,父亲的治疗费用越来越高,家里已经没钱了,还借了不少外债。2013年5、6月份,经过头几次的报销,其知道父亲单位可以使用纸质票据垫付,再报销,于是其就产生了制作虚假票据到中远散运进行医保报销的意图,想从中赚取钱财给其父亲看病。其从网上找到了制作假票据的姓孙男子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制作假的医保结算票据,并需要其提供票据的样本。假票的金额肯定要比真实金额多,具体大多���其没考虑过,都是姓孙男子拿到真票后由他来定,而且他提出要好处费的要求其也答应了。之后,其从医院正常结算完当次的住院费用。然后联系孙姓男子把真实的医保结算票据给他,他去制作假票据,大约七至十五天之后,其二人约在外环大寺镇、河西梅江附近马路边见面取假票,其再拿假票据去中远散运的医保部门申请报销。报销下来之后其把相关的好处费以现金形式交给孙姓男子。真的票据孙姓男子有时候给其,有时候不给。最后这十几次虚假报销都是这个程序,每次上报的金额大概是七万多元,具体数额及送票日期其不记得了。当次真实花销大约是两万多元,多编出五万元左右。其父亲翟洪树2014年2月16日因癌症去世之后,其还以父亲的名义到中远散运报销了一次虚假的住院票据,最后一次提交是2014年3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假票上的金额是十万元,真实的花销记不清了���2014年4、5月份,中远散运医保部门的人员给其打电话说,其父亲看病这件事,符合给职工发放医疗补助的标准,让其写一份申请由公司向其父亲发放医疗补助金,其按照公司要求写了申请书,过了一段时间中远散运就给其打电话询问补助金打到谁的账户上,当时其用母亲邓某的名义新建了一个中国银行卡的账号,并让中远散运公司把钱打到这个账号上,该中国银行账户上共收到71200元医疗补助款。其自己总共得到了大约三十多万元的报销款,其中不到一半的数额给了孙姓男子作为好处费,其余钱款都用于父亲看病、办丧事、买墓地以及偿还欠债了,最后给的那笔补助款其没有用过。上述所有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所有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诸证据间,彼此关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故,本院对上述诸证据及其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上,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医保报销总款项501347.15元加上医疗救助金71200元,共计572547.15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19585.35元,不包括医疗救助金71200元,并且,应当从医保报销总款项501347.15元中减去翟辉为其父治病实际支出的81761.80元。法庭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中远集团支付的71200元医疗救助金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但应将被告人翟辉为其父治病实际花费的81761.80元费用,从医保报销的总款项501347.15元中,予以扣除,故,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490785.35元。主要理由如下:(一)71200元医疗救助金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主观上,根据中远集团总公司对医疗救助金的规定,“对于前一年员工累计医保报销金���自费部分达到前一年工资总收入的30%以上的职工,在经职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逐级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由中远集团总公司出资资助一定数量的现金”。结合本案,被告人翟辉之父翟洪树实际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并不符合发放医保救助金的条件,但,因被告人翟辉伪造医保报销单,使得其报销的额度符合了救助金的发放标准,被告人翟辉对此事实明知,却故意隐瞒,在被告知可以申请医疗救助金时,没有选择放弃,而是,继续申请,使得中远集团总公司社保中心对翟洪树的医保报销金额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翟洪树的医保报销金额符合发放医疗救助金的要求,加之被告人翟辉的申请,故对翟洪树发放了71200元的医疗救助金,显然,被告人翟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费用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翟辉在取得其父翟洪树住院治疗的真实票��后,本应实事求是的到社保中心予以核报,但本案事实是,被告人翟辉并未实事求是的报销,而是用真实的票据为样板,采取虚列支出项、虚加支出额等方式,伪造了虚假的医保报销单据,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报医保费用,更甚者,因被告人的造假行为,使得其原本不符合发放医疗救助金而客观上被发放了该笔费用,显然,该笔医疗救助金的发放是被告人前期造假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至于该笔医疗救助金被打进其母亲的银行卡内、被告人亦未实际使用该笔款项等的事实,并不影响该费用作为诈骗数额的认定。(二)实际花费的81761.8元医疗费用应被扣除被告人翟辉之父翟洪树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4年2月16日,在天津市胸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实际花费治疗等项费用共计81761.8元,此费用确属被告人已实际支付的、真实存在的,且本应符合医保报销条件,予以审核报销的,虽则因被告人的个人行为,导致此费用无法报销,但不能因此否认此费用报销的合理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的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结合本案,在认定被告人翟辉的诈骗数额时,应当将其已支出的真实合理的治疗费用扣除后,所实际骗得的数额为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医疗单据骗取被害单位医疗保险报销费及医疗救助金,共计490785.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辉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于法无据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翟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已将所骗得款项全部退赔给被害单位并征得被害单位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翟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进行综合评判,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翟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云洁

人民陪审员  郭福坤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旭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