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4执字86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全意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翁 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