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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194号

谢守英与陆世香、任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守英,陆世香,任梅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94号原告谢守英,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陆世香,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任梅忠,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守英与被告陆世香、任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守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