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194号原告谢守英,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陆世香,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任梅忠,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守英与被告陆世香、任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守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姜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