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357号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花卉园东路13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7049-3。法定代表人李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凤雷,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红,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静,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红、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大昌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阳
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
人民陪审员 赖立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戴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