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平执字第03707号申请执行人曲波,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法定代表人原崇超,经理。申请执行人曲波与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商)初字第488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波于2015年12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762.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曲波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488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曲波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顺通锦程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案款四千七百六十二元零八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路小锋
审 判 员 王海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占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