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4799号原告孙大超,居民。委托代理人葛京霞、张春辉,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华希南岸丽景小区。法定代表人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显峰,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孙大超诉被告沭阳华希南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品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飞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