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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125号

上海精正塑料托盘有限公司、郝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常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精正塑料托盘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125号申请人上海精正塑料托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光星村689号-46。法定代表人郝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精正塑料托盘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51792,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诚扬纺织品整理厂,收款人为常州市伟超纺织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精正塑料托盘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杏玉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张佳寅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