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林民初字第2051号 原告高某,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李某,年龄不详,个体户,住内蒙赤峰市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彬
审 判 员 李海彦
人民陪审员 陈 光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