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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2051号

高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林民初字第2051号 原告高某,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李某,年龄不详,个体户,住内蒙赤峰市林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国彬

审 判 员 李海彦

人民陪审员 陈 光 二O一六年一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