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俊杰。被告高立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俊杰诉被告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立军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
王俊杰与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俊杰。被告高立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俊杰诉被告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立军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