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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

王俊杰与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杰,高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原告王俊杰。被告高立军。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俊杰诉被告高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诸昌商初字第249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立军所有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