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徐国金,男,汉族,1988年10月08日。
被执行人:闵青,女,汉族,1987年07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闵青未履行(2014)湖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闵青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49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