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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牟执字第1041号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喜安,陈喜林,陈海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牟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87039320—7。法定代表人赵希文,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喜安,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刘集乡三王村509号,身份号码410122196208308010。被执行人陈喜林,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刘集乡三王村635号,身份号码410122196801138016。被执行人陈海莲,女,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青年东路78号平房17号,身份号码4101221956022700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牟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喜安、陈喜林、陈海莲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喜安、陈喜林、陈海莲在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喜安、陈喜林、陈海莲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段攀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