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执字第627—2号

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有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有元,宋君林,李永弟,祁克军,李君科,张有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6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发禹,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有元,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宋君林,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李永弟,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祁克军,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李君科,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张有善,山丹县农民。本院作出的(2015)山民执字第6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有元、宋君林在银行(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有元、宋君林在银行(信用社)的帐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花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毛亚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